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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用言论自由去抵制仇恨而不是审查 —— 反仇恨言论法

“仇恨言论”对言论自由维护者来说最棘手的问题。那些支持言论自由的人当被问及哪些言论不可接受时,许多人甚至是通常最坚定的言论自由支持者都会引用“仇恨言论”。特别是,对于仇恨言论的态度将欧洲对言论自由的态度从美国的第一修正案中分离出来了。


在近几十年的欧洲,由于各国政府都试图控制言论,他们认为人们会基于各种各样的特征而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从种族到宗教到性取向,于是这一问题在网络上变得越来越紧张。在美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法院传统上坚决抵制试图限制言论的意图,即使它被认为是仇恨性质的。


尽管如此,随着美国民族主义言论的兴起,特别是针对大学校园演讲者的一些抗议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变成了暴力,在美国重新引起了人们对潜在激发仇恨行为的言论是否能采取措施的关注。正是这一点促使资深言论自由活动家,1991 年至 2008 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主席 Nadine Strossen 在她的新书“仇恨:为什么我们应该用言论自由抵制它,而不是审查”中重新审视仇恨言论问题。


这本书认为,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美国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方式是其他发达的民主国家中使用的仇恨言论法,并探讨了一些用于捍卫仇恨言论立法的论点 - 以及为什么它们不会经受审查。


Strossen 提供了“中立”和“紧急”原则的完美概述。前者保证不论说话者的观点如何都能受到保护。这在民主国家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确保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成为观点的仲裁者。


Strossen 指出,这一原则在维护社会现在可被归类为诸如种族主义的“仇恨言论”以及亲民权利信息等方面至关重要。仇恨言论法的支持者可以很好地研究1972年 Chicago 诉 Mosley 案,其中一位非裔美国邮政雇员只被允许在高中以外进行抗议,他的牌子上写着 “Jones 高中歧视黑人',根据第一修正案。


Strossen 所涵盖的案例一再证明,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相比,言论自由保护能够保护少数民族和受迫害的群体,理由是美国民权领袖 John Lewis 的观察:“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异议权,民权运动只是没有翅膀的鸟。”她继续说明仇恨言论法通常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 他们最终将针对法律声称要保护的少数群体。

言论自由主义者往往希望双方都有这种想法 即:争议性言论对民主社会至关重要,以至于需要受到保护,但力度要不足以造成伤害

Strossen 还清楚地列出了“紧急”原则,即政府可以在只有当它直接导致具体的、迫在眉睫的严重伤害时才会压制言论,理由是1927年 Louis Brandeis 法官所写:“对严重伤害的恐惧不能成为压制言论的理由......男人害怕女巫并烧毁女人。


Strossen 是一名律师,该书对美国和欧洲的立法和法院判决都有强烈的解释力。她也不会回避那些言语可能造成伤害的观念。这很令人耳目一新。言论自由主义者往往希望双方都有这种想法:争议性言论对于民主社会至关重要,以至于它需要得到保护,但又要不足以造成伤害。


她写道,正是因为它具有影响我们的独特能力,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值得珍惜。“言论能够对潜在的危害做出贡献,由于这个原因,个人和社会授权政府压制言论都只会更有害。”


Strossen 对各种研究进行了简要概述,这些研究表明,仇恨言论法律对限制他们试图压制的仇恨言论无甚作用,通过限制个人遭受恶意观点的风险,他们对整个潜在的不愉快和不容忍的观点产生了很大的抵触情绪。


鉴于仇恨言论的心理和社会影响是各种群体对于增加言论限制要求的关键因素,在我看来,这是仇恨言论立法论战的一个重要部分。Strossen 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她从一开始就列出了她的论点的方向,这意味着结论(仇恨言论的法律不能保护我们免受伤害,也不能促进社会更大的宽容)也就是说,结论出现在论据之前,我支持她的结论,但有点担心她的观点是否能得到那些强烈支持仇恨言论法的人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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